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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4-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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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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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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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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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4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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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4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一)
问: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项下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净额结算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第一条第二款,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