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4-00008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4-01-10
  • 名       称: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十七)
  • 文       号: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十七)

直接申报中对外直接投资如何填报不具备融资功能的境外首层SPV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第二项第(三)条第3点:

对于申报主体持有的仅作为通道、不具备融资功能的境外首层SPV或壳机构,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通过境外首层SPV持有首层非SPV实体表决权比例大于等于10%的,应采取“看穿”原则,即在A01表“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项中填报被该SPV投资的首层非SPV实体的代码、机构全称和所属国家(地区),注意该首层非SPV实体可为中国境内或境外机构。同时,应在A01表中“申报主体是否通过SPV或壳机构持有该境外被投资机构(A0110)”项中选择“是”,并填报该境外首层SPV或壳机构所属国家(地区)、名称、代码和所属部门各项。

二是通过境外首层SPV持股,但持有首层非SPV实体表决权比例小于10%的,应采取“不看穿”原则,A01表的“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填报境外首层SPV即可。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