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4-00008
-
-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
- 名 称:
-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十七)
-
- 文 号: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十七)
直接申报中对外直接投资如何填报不具备融资功能的境外首层SPV?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第二项第(三)条第3点:
对于申报主体持有的仅作为通道、不具备融资功能的境外首层SPV或壳机构,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通过境外首层SPV持有首层非SPV实体表决权比例大于等于10%的,应采取“看穿”原则,即在A01表“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项中填报被该SPV投资的首层非SPV实体的代码、机构全称和所属国家(地区),注意该首层非SPV实体可为中国境内或境外机构。同时,应在A01表中“申报主体是否通过SPV或壳机构持有该境外被投资机构(A0110)”项中选择“是”,并填报该境外首层SPV或壳机构所属国家(地区)、名称、代码和所属部门各项。
二是通过境外首层SPV持股,但持有首层非SPV实体表决权比例小于10%的,应采取“不看穿”原则,A01表的“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填报境外首层SPV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