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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3-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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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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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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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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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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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七)
直接申报中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如何报送?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71号印发)中附件1第一条第十项:在直接申报中,境内法人申报主体如安排境内分支机构参与基础数据整理工作,应按照境内法人机构总部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而不应按照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填报境内外双方的关系。即,当境外对手方是境内法人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境外子机构、境外联营机构或境外合营机构时,协助整理数据的境内分支机构应将境内外双方的关系填报为“②对方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