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2-00252
-
-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22-12-28
-
- 名 称:
-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六)
-
- 文 号: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六)
直接申报中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71号印发)中附件1第一条第八项:申报主体应参照直接申报制度的附录(三)“国家和地区代码表”,填报对手方国家(地区)的三位字母代码。国际组织的所属国家(地区)应填报为“IOS国际组织”。例如,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总部设在中国的国际组织,所属国家(地区)为“IOS国际组织”,而不是“CHN中国”。又如,代码表中没有对应国家(地区)(包括短期内无法准确分类的)的,可填报为ZZZ,表示暂无法归入代码表中的国家(地区)。
为避免长期、大量报送ZZZ国家(地区)数据,申报主体应定期检查并更新内部使用的国家(地区)代码。对于申报主体内部使用的代码与外汇局公布的国家(地区)代码表(三位字母代码)不一致,但实质为相同国家(地区)的情况,申报主体应使用外汇局的国家(地区)代码进行数据申报。
此外,申报主体应将缺失的国家(地区)代码及时反馈至外汇局,以便于外汇局适时更新“国家和地区代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