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0-00225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11-24
  • 名       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42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42

境内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一家有对外签约权的劳务工程承包公司,在国外承包一个建筑工程,并未在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设立任何机构,每月定期向境外支付境外工程调试费、修理费、建设咨询费、设备租赁费、清关运输费、代理费,分包费,以及支付境外工地的工人工资、办公费、水电费等日常开支,则该公司涉及的付款应如何申报?

未在境外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设立任何机构,则该工程属于境外建设。则支付的工程调试费、修理费、建设咨询费、设备租赁费、清关运输费、代理费,分包费,以及支付境外工程所在地的工人工资、办公费、水电费等日常开支,应申报在“224010服务贸易-建设-境外建设”项下。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