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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0-00143
  • 分       类:
    其他  其他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07-29
  • 名       称:
    2020年外汇业务问答案例(二十一)
  • 文       号:
2020年外汇业务问答案例(二十一)

问:境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否可以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税收等费用?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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