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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9-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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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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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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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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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19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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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19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九)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办理?
答: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以下方式办理:
(1)逐笔业务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3)企业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5)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