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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8-00127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 发布日期:
    2018-10-25
  • 名       称: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六) -企业外债登记篇之一
  • 文       号: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六) -企业外债登记篇之一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四条明确了一系列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类型。这些业务是否不再需要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

答:出于外债统计准确性的考虑,9号文所明确的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外债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

2.9号文第十条第三款“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应当如何理解?企业按照9号文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还需要遵守其他外债管理规定吗?

答:企业如选择一般账户开展跨境融资业务,仍应遵守现行外债账户的管理规定。此外,所涉及的签约登记办理时限、签约变更登记、外债资金结汇使用、外债还本付息等,也应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除应按照19号文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宏观审慎外债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及上年度或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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