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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8-00085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 发布日期:
    2018-08-22
  • 名       称: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四) - 企业外债规模计算篇之三
  • 文       号: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四) - 企业外债规模计算篇之三

1.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的境内机构逐笔借用外债,是否纳入该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如果超出该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如何处理?

答:境内机构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如发展改革委)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可以按相关部门批准的签约金额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办理签约备案后,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尚未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计算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仍可正常办理新签约外债登记;超过上限的,除外债管理部门另行批准外,不得再办理新的外债签约登记。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明确,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成人民币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若此时外债尚未提款,外债余额应如何计算?

答:企业至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由于新签约外债尚未发生提款,无法按照提款日汇率折算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导致无法准确计算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从而可能出现超额借入外债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外币跨境融资应统一按照签约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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