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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8-00067
  • 分       类: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
  • 发布日期:
    2018-04-04
  • 名       称:
    2018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十三)
  • 文       号:
2018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十三)

 

企业在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5.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其中1-3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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