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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8-00024
  • 分       类: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8-01-29
  • 名       称:
    2018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四)
  • 文       号:
2018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四)

 A 类企业货到付款业务,付款延期需要报告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延期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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