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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11-13
  • 名       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5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5

1.境内A公司将半成品或原材料出口至境外B公司,由B公司加工成成品后直接销售给第三国的C公司,货款由C公司汇入境内A公司,境内A公司再将相应加工费支付给境外B公司,如何申报?

境外C公司汇入的货款,境内A公司应根据海关报关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A公司向境外B公司支付的加工费,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项下。

2.香港A公司向上海一家保税区B公司发出定单,采购B公司从日本C公司进口的原材料,货物直接发往深圳D公司进行加工后,由深圳D公司出口到香港。则上海的B公司收到香港A公司的货款应如何申报?

B公司从日本C公司进口货物,向日本C公司付款时,应根据B公司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上海的B公司收到香港A公司的货款,也应根据深圳D公司报关或备案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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