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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7-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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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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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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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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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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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问答(二)
1.个人向境外汇出超过等值5万美元留学保证金后,选择另一国家留学,两年后才申请退汇,应如何办理?
答:银行应审核按照原汇出资金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并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2.服务贸易项下境内外公司签订合同,但境外付款人为境外公司的法人,是否可以办理收汇?
答:不可以。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