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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6-00170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8-12
  • 名       称: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十一)
  • 文       号: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十一)

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碳交易和经营权转让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筛选下面两个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企业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签订减排量购买协议,并将碳当量转让给境外某公司。该企业收取碳交易款后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对于碳当量转让发生的结售汇属于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和放弃。该笔结汇应当统在横栏 “220资本账户”,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确定。

案例2:某境内企业为了获得在印度经营生丝的权利,须缴纳相关费用共计20万美元,同时需要支付10万美元的保证金,企业共购汇30万美元,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该公司20万美元用于购买的是经营权,因此该笔购汇应当统计在横栏“410资本账户”, 纵栏根据该企业实际性质确定。而另外10万美元的保证金应当统计在横栏“440其它投资”, 纵栏仍根据企业实际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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