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6-00146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7-15
  • 名       称:
    外汇案件分析(一):企业利用预付货款的逃汇案件
  • 文       号:
外汇案件分析(一):企业利用预付货款的逃汇案件

■事实:

2014325日,A公司将3笔款项合计1.3亿元人民币,购汇换得1.6亿港元后支付给境外B公司,交易附言为进口A级电解铜的预付货款。

■异常点:

1.与合同对应的货物一直没有发生进口;

2.企业未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做贸易信贷预付货款报告;

3.现场检查企业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发现,A公司向B公司支付预付货款时,将该笔款项登记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往来”科目下,而在A公司2014年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中,未发现与该笔预付货款相匹配的会计登记,无法印证预付业务的真实性;

4.追踪A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和仓单,经向涉及的仓库和物流公司核实,确认未购买或提取上述提单和仓单所对应的货物,说明A公司该3笔预付货款对应的交易背景不真实。

■定性:

A公司以预付货款名义办理资金汇出,但交易背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属于逃汇行为。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