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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6-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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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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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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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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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案件分析(一):企业利用预付货款的逃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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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案件分析(一):企业利用预付货款的逃汇案件
■事实:
2014年3月25日,A公司将3笔款项合计1.3亿元人民币,购汇换得1.6亿港元后支付给境外B公司,交易附言为进口A级电解铜的预付货款。
■异常点:
1.与合同对应的货物一直没有发生进口;
2.企业未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做贸易信贷预付货款报告;
3.现场检查企业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发现,A公司向B公司支付预付货款时,将该笔款项登记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往来”科目下,而在A公司2014年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中,未发现与该笔预付货款相匹配的会计登记,无法印证预付业务的真实性;
4.追踪A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和仓单,经向涉及的仓库和物流公司核实,确认未购买或提取上述提单和仓单所对应的货物,说明A公司该3笔预付货款对应的交易背景不真实。
■定性:
A公司以预付货款名义办理资金汇出,但交易背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属于逃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