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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6-00133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7-01
  • 名       称: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七)
  • 文       号: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七)

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商标所有权转让业务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筛选以下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境内某企业为内资企业,该企业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境外公司,并获得15万英镑商标所有权转让收入,银行应如何统计此笔外汇结汇?

分析与结论:

该企业出售的是商标,商标为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其转让属于资本转让范畴,因此该笔结汇应当统计在横栏“210资本账户”,纵栏“03中资机构”。

【注意】按照结售汇统计制度要求,对于应计入“资本账户”和“专利使用和特许费”项目的区分,计入资本账户项目下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和放弃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非生产、非金融资产指本身无法被生产出来,但可用于生产货物或服务的有形资产(如土地和地下资产等)以及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版权、商标、制作方法、经营权和经销权等)。其中“资本账户”项目下的无形资产相关的外汇结售汇和“专利使用和特许费”项目的差别为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区分:如果涉及专利权和特许权的使用费用结售汇计入“专利使用和特许费”项目;如果涉及专利和特许权的所有权转移,则计入“资本账户”项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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