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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6-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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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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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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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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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跨境担保典型案例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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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跨境担保典型案例问答(三)
1.境内银行向境内企业发放的委托贷款,可否作为担保标的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答:否。外保内贷业务项下的主债务限于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内非金融机构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但不包括委托贷款。
2.境内企业从境内银行借用贷款,并取得境外母公司提供的担保,双方签订外保内贷合同后,境内企业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哪些登记手续?
答:境内企业作为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境内企业不需单独进行外保内贷登记;若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境内企业应在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