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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6-00047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外汇综合管理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3-10
  • 名       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典型案例问答(六)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典型案例问答(六)

    1.问:境内A公司是境外某上市公司B的子公司,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可购买B公司股票(10%以下),由A公司集中支付购买款,员工持有股票可按期获得分红,员工持股至少两年,到期后可自由卖出或继续持有。则购买、分红、卖出时涉外收支如何申报?

    答:A公司汇出资金购买股票,应申报在“721010-投资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项下;所获分红汇回境内时,应申报在“322031-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项下;出售股票所得本金,应申报在“721010-卖出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项下,交易附言除说明股权激励事项外,由A公司代收代付款还需注明代收代付。

 

    2.租赁公司A为境外承租人B提供从境外购船的融资租赁服务,该船建成后将在境外使用,现标的物仍在建造期。A向境外承租人B付款,并委托承租人B向造船厂、相关设备供应商、服务提供者支付造船相关款项,租赁物造好并交付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所有权属于A,租期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B。此类融资租赁业务应如何申报?

    答:A向境外C支付的款项,为购船资金,虽然船的所有权转移给A,但在融资租赁业务背景下,最终目的是AB融资,而不是A购船,因此属于资本项下境内企业对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本金,应申报在“821020-向境外提供贷款”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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