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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6-00042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外汇综合管理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3-03
  • 名       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典型案例问答(五)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典型案例问答(五)

    1.问:某境内房地产商A将一楼盘所有权转让。通过某中介撮合联系,最终与境外非居民B达成转让协议。BA支付转让定金,并支付购房契税。同时中介公司要求收取为会谈、办公、协商等提供的场所及人员服务费,及向外方提供楼盘评估报告等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则B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境外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楼盘属于直接投资行为,应申报在 “622030-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项下。境外非居民支付的房产契税,应申报在“521990-其他资本转移”项下。向中介机构支付的场所及人员服务费用为中介服务费,应申报在“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项下。楼盘评估报告实际是提供房地产评估服务,应申报在“228990-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房地产评估服务。

    2.问:境外A公司与境内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但由于A所在国因近期受到战争、制裁等原因导致贸易资金汇路中断。因急于购货,A派员持外币现钞,在海关备案后进入我国境内,以外币现钞向B支付货款,随后B在境内银行结汇。此种情况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因此,以现钞形式进行的结算不在申报范围内,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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