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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

  •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1981年设立,是深圳市外汇业务的监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辖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2、负责辖内外汇经常项目管理工作;

        3、负责辖内外汇资本项目管理工作;

        4、依法检查辖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5、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

        6、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下设5个职能处室: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1外汇综合处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的日常工作,承办分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以及重要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综合、文秘、宣传、信息、调研、档案、保密等工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解释、培训,协调分局科技管理工作,配合、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业务开展审计工作。

     

        2国际收支处负责本辖区国际收支统计、管理、监测和分析工作。承担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统计制度的实施和相关报表编制工作;承担银行外汇收支及结售汇业务资格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外币代兑机构和特许兑换公司市场资格管理,特许兑换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负责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以及外汇形势分析。

     

        3经常项目管理处承担深圳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汇兑真实性审核及境内外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险类金融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负责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

     

        4资本项目管理处承担资本项目交易、外汇收支和汇兑、资金使用和境内外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直接投资登记、汇兑管理及相关统计监测;承担短期外债、或有负债、对外债权等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外债的登记管理与统计监测;承担除保险类机构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依法对跨境有价证券投资或衍生产品交易所涉外汇收支进行登记和汇兑管理。

     

        5外汇检查处依法组织实施辖内外汇检查工作,对辖内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参与打击地下钱庄,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辖内非法买卖外汇、逃汇及骗购外汇等涉嫌外汇违法案件;承担对辖内机构和个人外汇收支及外汇经营活动的检查工作。

     

     

    (注:上述信息更新于2015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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