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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45574632-7-2024-0044
  • 分       类:
    通知  其他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4-02-05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市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分局)决定在辖内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深圳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 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深圳市分局辖内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深圳市分局辖内试点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深圳市分局辖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深圳市分局辖内试点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第一条至第五条实施细则见附件1)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深圳市分局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深圳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实施细则见附件3)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深圳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4和附件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深圳市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 深圳市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

           2. 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3. 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外债额度共享业务实施细则

           4. 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5. 银行办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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