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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7-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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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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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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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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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6)——沪港通业务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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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6)——沪港通业务怎么申报?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涉外收付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应将沪股通相关涉外收付款项申报在“721040-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股票或股权”项下,并根据实际业务性质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沪股通”字样,将港股通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项申报在“721010-卖出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投资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或“721020-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投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项下,并根据实际业务性质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港股通”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