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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7-0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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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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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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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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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04)——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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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04)——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房地产企业不适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选择“投注差”管理方式的,2007年6月1日(含)后取得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2007年6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原“投注差”范围内举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房产企业借用外债还需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产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