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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7-00017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2-10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72)——融资租赁类公司如何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72)——融资租赁类公司如何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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