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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080297-1-2023-00219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09-18
  • 名       称:
    个人外汇业务政策问答(第二期)
  • 文       号:
个人外汇业务政策问答(第二期)

问题:银行为个人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七十九条规定,该业务客户主体仅限于已取得国外(境外)长期签证(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居民个人。对于国外(境外)签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但确实需在国外(境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境内个人,能否为其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

答:银行为个人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应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审核客户确实具有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实际需求。银行可通过签证、海外官方文件等材料,判断持有长期签证但有效期不足的境内个人,确需在国外(境外)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可为其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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