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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新闻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05-00040
  • 分       类:
    经常项目管理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05-08-03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调整居民个人经常项目购汇政策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调整居民个人经常项目购汇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不断扩大,赴境外留学、旅游、考察及探亲等方面的居民人数不断上升,居民个人经常项目用汇需求日益增加。为更好地满足居民个人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方便简化购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高了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对于持因私护照的境内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考察等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下的,由等值3000美元提高为等值5000美元;在半年(含)以上的,由等值5000美元提高到等值8000美元。对于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等有实际用汇需求但没有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由等值3000美元调整为等值5000美元。

  《通知》简化了有关购汇凭证。一是取消了出境旅游、探亲、考察等有实际出境行为的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时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的要求,上述居民个人购汇时持含有身份证号码信息的因私护照和有效签证即可办理。二是简化了自费留学人员的购汇凭证。为方便广大留学生用汇,将原来要求自费留学人员购汇时必须提供境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费用证明的原件放宽到原件、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均可,同时取消了必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和费用证明翻译件的要求。此外,对于自费留学人员购买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须提交的具体凭证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简化。《通知》还大大降低了自费留学人员购汇时预交人民币保证金的要求,将人民币保证金金额由原来的21降低为每笔2000元人民币。

  《通知》还规定,对于境内居民个人持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外进行的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所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在发卡金融机构购汇偿还,购汇金额没有数量限制。这就为居民个人境外消费提供了一种更为便捷和安全的支付方式。

  个人因私购汇政策的调整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落实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促进个人用汇便利化的举措,将进一步满足境内居民个人正常、合理的经常项目外汇需求,同时有利于遏制外汇非法交易,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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