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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新闻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03-00026
  • 分       类:
    经常项目管理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03-09-29
  • 名       称:
    企业出口收汇核销10月1日起实行分类管理
  • 文       号:
企业出口收汇核销10月1日起实行分类管理

   为贯彻执行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方便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详细、全面地规定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根据《办法》中的原则性规定,《细则》明确了对出口企业的收汇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条件、核销方式等。外汇局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结果、国际收支申报、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等相关情况,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主要采取三种核销管理方式:在保留原逐笔核销方式基础上,新增了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方式。 其中,逐笔核销是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批次核销是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 自动核销是指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无须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由外汇局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自动总量核销,也无须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税务部门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的电子数据和外汇局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已核销清单办理退税手续。 此外,《细则》对近年来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新情况进行了归纳,尽可能全面、详尽地对从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经济区域、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深加工结转项下收回的出口货款以及出口保理、买方信贷等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当如何为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和《细则》对出口收汇核销的原有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必将对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出口收汇核销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尤其是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方式的应用,标志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正在由逐笔核销转向总量核销,是核销管理手段的新飞跃。

《办法》和《细则》自200310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执行《办法》和《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并将于2003101日起在全国分期分批推广。自2003101日起,凡已经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应当按照《办法》及《细则》的规定执行;而尚未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仍按原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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