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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500120-9-2024-00049
  • 分       类:
    其他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4-03-22
  • 名       称:
    外汇违法案例警示(一)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 文       号:
外汇违法案例警示(一)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警示案例1:通过地下钱庄“对敲”实现跨境资金兑付。如,黄某为地下钱庄经营者,以境内外“对敲”的方式,为客户进行人民币和泰铢的资金跨国兑付。王某从事泰国进口水果销售生意,长期需要兑换泰铢,王某与黄某约定,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黄某指定的国内收款账户,黄某通过约定汇率兑换泰铢给王某,黄某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或手续费。

警示案例2:非正常渠道买卖外汇用于跨境赌博活动。如张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买卖外汇用于境外赌博活动。又如李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警示案例3:在境内与地下钱庄进行直接本外币交易。如GM制衣厂日常营运资金不足,该厂企业负责人在境内将外币通过地下钱庄兑换成人民币,供该厂日常经营使用。

警示案例4:境内外关联企业通过地下渠道将资金互相划转。如ZMT玩具厂日常营运资金不足,其香港关联公司将港币交给香港中介,再由某企业将人民币汇入该厂。

案例解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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