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1500120-9-2023-00086
  • 分       类:
    其他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05-12
  • 名       称:
    外汇业务政策释疑(四十六)
  • 文       号:
外汇业务政策释疑(四十六)

    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业务时,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中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业务时,应具备的条件: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牟利。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30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