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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006561-7-2021-00201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09-30
  • 名       称:
    关于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外汇管理方式的政策问答
  • 文       号:
关于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外汇管理方式的政策问答

问:银行应如何办理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答: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办理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可参照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的管理原则,由交易主体直接到经办银行办理。经办银行应参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二章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有关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关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的国际收支申报,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对于契约、租约、许可、营销资产和商誉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申报在“522000 品牌、商标、契约和许可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项下。

2、对于研发成果(除计算机软件和视听相关产品)所有权的转让,如转让专利、版权、工业生产和设计(包括商业机密)等,申报在“228010 研发成果转让费及委托研发项下。

3、对于计算机相关的软件系统和应用程序原作和所有权的销售和购买,申报在“227020 计算机服务项下。

4、对于下载的或以其他电子形式交付的,买断、卖断或供永久使用购入或销售的大批量制作录音制品和原稿,申报在“229010 视听和相关服务项下;以光盘、磁盘、纸张形式取得的买断、卖断或供永久使用购入或销售的大批量制作录音制品和原稿,申报在“121010 一般贸易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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