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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5626053-1-2020-00025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02-11
  • 名       称: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五)
  • 文       号: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五)

问:已按36号文备案、实际开展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选择继续按照7号文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跨国公司,应如何调整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

答:(1)在重新按照7号文进行备案之前,已按36号文备案的跨国公司可在原备案额度内办理跨国公司项下业务。

(2)按36号文备案部分集中外债额度或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应在重新按照7号文备案时明确不集中或者全部集中相关额度。若选择全部集中相关额度,其以自身名义借用的外债应全部偿清和(或)发放的境外放款应全部收回,否则不得参与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若选择集中外债额度,应根据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按宏观审慎原则确定外债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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