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1151430-6-2024-00021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24-01-31
  • 名       称:
    便利北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微课堂——跨境信贷第8期(总第十五期关于跨境融资便利化)
  • 文       号:
便利北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微课堂——跨境信贷第8期(总第十五期关于跨境融资便利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3年12月7日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通知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以下简称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本期便利北疆栏目为大家具体介绍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相关内容。

一、具体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适用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呢?

答: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知识产权、技术或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的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是指经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经相关部门认证的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二、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二)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四)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五)宏观审慎模式不适用或无法满足企业实际对外债务融资需求。

  三、企业申请参与便利化业务,应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书(含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需提交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为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打印企业获得认证的相关公告和科技管理部门为企业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四)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五)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四、若参与便利化业务,企业申请的便利化额度有无上限?上限额度为多少?

  答:内蒙古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五、企业参与便利化业务借用的外债,在使用时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参与便利化业务借用的外债,原则上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投资(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六、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还适用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及外债“投注差”管理规定吗?

  答: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不再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及外债“投注差”管理规定。企业在参与便利化业务前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占用便利化业务额度。

  七、企业参与便利化业务借用外债,在签约登记后一年内未实际发生提款的,后续年度还能继续发生提款吗?

      答:企业参与便利化业务借用外债,在签约登记后一年内未实际发生提款的,所在地外汇局可将该笔外债签约登记注销。企业如有需要需按要求重新提交材料进行申请。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14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