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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42321502-X-2018-00074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8-04-17
  • 名       称:
    2018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十)
  • 文       号:
2018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十)

问: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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