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42321502-X-2018-00060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8-03-23
  • 名       称:
    2018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九)
  • 文       号:
2018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九)

问:义务性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报告、离岸转手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  

    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15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