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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42321502-X-2016-00070
  • 分       类:
    其他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11-17
  • 名       称:
    跨境融资租赁外汇业务问答
  • 文       号:
跨境融资租赁外汇业务问答

1.A公司为一家中资飞机融资租赁公司,拟与境外B公司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此类业务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应如何操作?

答:需要。A公司应前往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业务。A公司与境外B公司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A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2.上述A公司前往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业务时,需要提交何种材料?

答:外汇局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基本情况)、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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