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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8550132-0-2019-0120
  • 分       类:
    通告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9-04-10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 文       号:
    汇发〔2018〕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016年6月印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内容见附件1、2),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居民持有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股权”“债券通”“QDLP”“QDIE”等业务类型。该调整涉及B01表、B06表、H02表。
    二、在部分报表中增加指标以满足新增数据需求。一是在Z01表增加“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编码”)指标。二是在A01-1表中补充采集SPV或壳机构的名称、代码以及所属部门信息。三是在D02表中增加“债务人名称”“签约金额”“资金用途”“原始放款天数”“到期日”五项指标。

    三、修改E01表表式,扩充货物及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参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细化“交易代码”。

    四、进一步细分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和行业。在A01、A02表“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行业”中增加“不动产”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选项。将各表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

    五、调整部分指标名称。一是修改A表中关于“全体股东”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H表中与投资工具类型相关指标的名称。三是将部分报表中“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修改为“发行主体与本机构/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关系”。四是调整I表中申报主体不易理解的个别指标。

    六、变更各表“填报机构”相关表述。将“填报机构”“机构(单位)”“填报单位”调整为“申报主体”,将“机构代码”调整为“申报主体代码”。

    七、其他调整。一是调整D04、D08、H02表表名,使其与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调整附录中现钞提取对应MCC码的归类。三是不再列示《境外上市非金融企业参考名录》,采用随时更新并将对应企业纳入申报的方式进行。四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19年4月报告期数据,并于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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