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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2366987-X-2019-00028
  • 分       类:
    经常项目管理  非金融单位
  • 来       源:
    《中国外汇》
  • 发布日期:
    2019-01-25
  • 名       称:
    贸易退汇及赔偿问题
  • 文       号:
贸易退汇及赔偿问题

Q:某企业进口货物,并已全额支付货款,后由于质量问题,交易双方协商按原合同金额的八折成交。银行对外方退还境内企业多支付的费用应该按照货物贸易退汇业务审核,还是按照服务贸易赔偿业务审核?

A:问题中的进口贸易实际已达成,双方就商品质量问题约定折价成交,其实质仍为基础贸易价格的变更,因此,该笔收汇应按照货物贸易退汇业务审核。根据进口报关的贸易方式,应申报在相应货物贸易项下。如退汇日期与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还应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此外,如果货物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失或引起其他额外费用等,交易双方就此协商达成国际赔偿的,资金具有二次转移的性质,应按照服务贸易赔偿业务审核办理。

Q: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出口一批产品,被认定存在质量问题,但B企业并未退货,而是自行组织维修后继续使用,并经双方商定由A企业担负该笔维修费用。银行应按照赔偿业务还是支付维修费进行审核?

A:该笔付汇业务的交易实质为A企业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违约,A企业赔偿由此给B企业造成的损失,应按照赔偿业务,审核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Q:境内A企业进口境外B企业的大型运输设备,双方约定,在购买达到一定数量时,B企业将按比例返还一部分货款作为奖励。银行对该笔收汇,是按货物贸易退汇还是服务贸易销售返利进行审核?

A:境外B企业返还给A企业的资金名义上为货款,资金来源也可能为A企业前期支付出去的货款,但实际上,该笔资金的返还是基于特定条件的,具有明显的销售返利特征,实质为基于基础交易的资金二次转移,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审核办理该笔收汇业务。

Q:对于原贸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后期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退款或赔付款,银行应如何界定交易性质、把握审核原则?

A:由于企业对外贸易的实际业务情况多样,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有时并未明确指出是退款还是赔偿,建议银行结合遇到的业务情况个案分析,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审核。

首先,应分析原始交易最终是否达成。由于原始交易取消造成的前期相关交易资金的退回,均应按照退汇业务办理,且应原路退回。如交易取消造成某一方损失,协商一致进行额外赔付的,应根据双方协议,按照赔偿业务办理。

其次,原始交易未取消的,应分析协商退款或赔付的协议内容是否与原始交易金额相关。例如在上述第一个问题中,双方约定打折成交,实质是对原始合同约定的修改,赔偿原因在商品本身,因此,应按退汇业务办理。而在第二个问题中,赔偿原因是商品本身引发的其他问题,或是商品质量造成的其他损失,实质是基础贸易导致的资金二次转移,应按赔偿业务办理。在第三个问题中,所退款项具有一定的鼓励、回扣或返利的性质,实质是基于基础交易的资金二次转移,应按服务贸易业务办理,审核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其他相关交易单证。

最后,如原始交易与退赔交易的时间间隔较长、赔偿金额占原始交易金额的比例不合理,甚至远远超出原始交易金额的,经办银行应加强对交易背景的调查,判断是否存在企业刻意规避监管、构造贸易背景跨境摆布资金或者贸易洗钱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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