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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1891-5-2020-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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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管理信息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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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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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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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知识问答:进出口代理企业降为B类后,代理项下的外汇收支,是否纳入电子数据核查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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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知识问答:进出口代理企业降为B类后,代理项下的外汇收支,是否纳入电子数据核查管理范围?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B类企业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对应的外汇收支纳入电子数据核查范围。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代理进出口业务应由代理方收付汇,因此代理项下的收/付汇业务应纳入电子数据核查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