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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15-00221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5-09-30
  • 名       称:
    外汇违规案例:DQT公司虚假转口贸易逃汇案
  • 文       号:
外汇违规案例:DQT公司虚假转口贸易逃汇案

一、案情简介

DQT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等进出口业务。20128月至20135月期间,DQT公司为赚取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与外汇贷款资金成本之间的利差,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以支付保证金、银票质押等担保方式,先后向7家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供虚假的转口贸易代理合同、购销合同、发票和提单等贸易单证,申请国内外汇贷款(进口押汇)、海外代付获取外汇融资资金共计76笔,金额合计29493.11万美元。DQT公司在收到外汇贷款后即以“转口贸易对外支付”的名义将上述外汇资金电汇至由DQT公司法人王某控制的6家境外公司账户。1-3天后,DQT公司又以“转口贸易收汇”的名义从上述境外公司办理收汇。收到的外汇资金部分直接归还外汇贷款,部分结汇后以人民币资金质押形式办理新的外汇贷款。该公司通过虚构转口贸易,获得银行贸易融资,从而循环套取银行本外币间的存贷利差。经查,DQT公司与相关银行约定的贷款利率区间为1.31%-2.05%,贷款期限为3个月到1年期不等。人民币保证金利率为2.86%-3.3%。则该公司通过虚构转口贸易累计获取的存贷利差收益为588.68万元。

二、定性和处罚

DQT公司伪造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对外付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收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的规定,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且数额巨大,属于逃汇行为。

目前公安部门已经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冻结DQT公司在4家银行开立的账户,冻结资金金额为8.72亿元人民币。检查机关已对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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