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企业需向金融机构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企业还需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12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