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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817390-X-2019-00161
  • 分       类:
    管理信息  其他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09-30
  • 名       称:
    外汇管理业务与政策问答(86)
  • 文       号:
外汇管理业务与政策问答(86)

问:境内个人到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后,又以该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孙公司,再以子公司或孙公司名义融资返回境内的投资,是否属于返程投资范畴?

    答:属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4]37号,下称“37号文”)的规定,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后,在以特殊目的公司再投资设立多层子公司、孙公司,后者融资后再到境内投资,仍属于返程投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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