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K3634658-6-2023-00306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12-28
  • 名       称:
    个人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 文       号:
个人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问:银行为个人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七十九条规定,该业务客户主体仅限于已取得国外(境外)长期签证(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居民个人。对于国外(境外)签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但确实需在国外(境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境内个人,能否为其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

答:银行为个人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应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审核客户确实具有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实际需求。银行可通过签证、海外官方文件等材料,判断持有长期签证但有效期不足的境内个人,确需在国外(境外)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可为其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25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