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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389771-8-2022-0129
  • 分       类:
    通知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06-28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 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文       号:
    甘汇管〔2020〕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 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支持甘肃涉外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经请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决定在甘肃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以下简称“甘肃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向甘肃省分局提交备案材料。甘肃省分局优先选择合规经营、审慎展业、信用优良、内控管理严格的银行进行试点。

二、试点银行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试点专项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开展试点业务的企业准入及退出条件、监督和评估等。

三、试点银行应严格筛选试点企业,在本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基础上,按照“展业三原则”和“三反”要求,进一步细化试点企业准入条件,做好尽职调查,原则上应选择守法合规、经营记录良好、风险防控能力较强、生产经营状况稳定、交易业务笔数多以及审核单证数量大的企业参与试点。

四、试点银行应加强试点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的监管,根据试点业务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和评估,总结试点经验。

五、试点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申报时,收支交易附言增加“贸易便利试点”字样,便于业务审核和汇总统计。

六、试点银行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开展试点工作。甘肃省分局将加大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试点银行,除取消试点资格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严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甘肃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  陶风华  王玺  吴坚

联系电话:0931-8800628、8800708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2020年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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