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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1770746-2-2018-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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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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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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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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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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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外汇管理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应当主动公开: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适合公开的信息;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的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方式;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务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 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动发布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福建省分局子网站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八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福建省分局子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四)机关对外服务场所的公告栏;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动公开实行情况: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反映;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