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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0807494-X-2021-0204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 发布日期:
    2021-11-30
  • 名       称:
    外汇业务知识(43)
  • 文       号:
外汇业务知识(43)

问:“非关联代垫款”是否仅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号)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号)第三条关于贸易新业态(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项下涉及的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指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非关联代垫合理性、超长期限合理性及交易基础合规性等因素,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处理,或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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