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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0807494-X-2016-0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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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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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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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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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解答(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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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一、外汇登记
(一)哪些境外投资者需要办理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在12号文发布以前已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包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以下简称217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以下简称220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其结算代理人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为其补办登记,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参照12号文的要求报送数据。
境外央行类机构选择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下简称上海总部)作为其结算代理人的,暂不补办登记。
(二)境外投资者全部使用人民币进行投资的是否需要办理外汇登记?
答:不论境外投资者以何币种汇入资金,均需要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三)以QFII/RQFII身份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是否需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答:若境外机构投资者以QFII/RQFII身份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且占用QFII/RQFII额度的,因外汇局已经为其QFII/RQFII投资办理了外汇登记,其结算代理人不需要再为其办理登记,否则会导致重复统计。
(四)在上海总部以机构方式备案和以产品方式备案,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时有何区别?
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发行的产品均可办理备案。如果在上海总部以机构方式备案,则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以机构方式登记;如果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产品方式备案,则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以产品方式登记。简单地说,上海总部的备案表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登记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近日,外汇局已经在相关协议登记的页面增加了“人民银行备案类型”数据项,历史数据默认为“机构”,请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结算代理人尽快将该项数据按实际情况修改。
二、数据报送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专户上的余额要不要作为非居民机构存款报送外债数据?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是非居民,其在境内账户的余额应作为非居民机构存款报送为外债数据。数据由开户行报送。
(六)清算行等三类机构、央行类机构开立的账户要不要报送账户数据?报送账户数据时要不要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填写业务编号?
答:清算行等三类机构、央行类机构开立的账户需要报送账户数据。其中,除上海总部直接代理的、暂未办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机构外,其他需要办理登记的,其结算代理人均需要按照12号文要求报送数据。
三、本外币比例一致的计算方法
(七)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本外币累计汇入/汇出比例的算法
答:结算代理人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可以看到相关投资者的控制信息表
其中:
本外币累计汇入比例=本币汇入比例:外币汇入比例(折人民币)=[跨境汇入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入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入外币累计金额)*100]:[100-本币汇入比例]
本外币累计汇出比例=本币汇出比例:外币汇出比例(折人民币)=[跨境汇出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出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出外币累计金额)*100]:[100-本币汇出比例])
从外币向人民币的折算采用外汇局公布的交易发生当月折算率,累计汇入/汇出数据是先折算再累加。汇入和汇出数据均来自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无法正常关联会导致数据错误
(八)如果发生错汇入/汇出并原路返回的,会不会导致上述比例计算错误?
答:不会。在发生退款的情况下,外汇局会将退款有关的汇入、汇出剔除,不影响本外币累计汇入/汇出比例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