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75926188-X-2024-00031
-
- 分 类: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24-02-23
-
- 名 称:
-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
- 文 号: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二、办理对象
申请人为境内居民个人,包括: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三、办理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办理条件:
境内居民个人已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对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等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行为,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构架或潜在返程投资构架。
提交资料:
1.加盖签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详细说明理由)。
2.加盖签章的《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原件2份(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业务办理完毕后加盖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一份返还登记申请人)。
3.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特殊目的公司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8.融资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包含融资合同、银行流水等)原件和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
9.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 1 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0.加盖签章的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企业跨境收支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原件1份。
四、办理流程
(一) 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 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五)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发放证照情况
出具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七、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一号楼3楼;其他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联系方式:023-67677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