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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5926188-X-2024-00030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4-02-23
  • 名       称:
    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 文       号:
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二、办理对象

申请人为境内银行。

三、办理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办理条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第七条境内银行可直接购汇或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

2.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的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 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提交资料:

1.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原件 1 份。

2.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4.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5.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二)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办理条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第七条境内银行可直接购汇或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

2.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的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 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第七条境内银行可直接购汇或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

提交资料:

1.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原件1份。

2.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4.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5.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三)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

办理条件:

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需从事以下活动的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依法购买境外机构股权;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或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境内机构。

提交资料:

1.加盖公章的《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原件1份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2.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银行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向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 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银行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二)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办理条件: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汇发〔 2009〕 30号文印发)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 60 天……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提交资料:

1.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办理条件: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 30号文印发) 第十条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 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提交资料:

1.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 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 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五)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发放证照情况

出具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七、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一号楼3楼;其他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联系方式:023-67677163

附件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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