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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1500120-9-2023-00099
  • 分       類:
    其他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23-05-26
  • 名       稱:
    外匯業務政策釋疑(五十一)
  • 文       號:
外匯業務政策釋疑(五十一)

問: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結匯時,因未購得退回的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匯出時的審核原則是什麼?

答:根據《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版)》的規定,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所涉結購匯、審核原則,二、因未購得退回的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匯出

1.結匯後退回的,人民幣購匯後應原路退回境外機構或個人境內外匯賬戶,或劃回原境內外匯賬戶(只適用於原購房款為從境內外匯賬戶結匯支付的情況)。

2.允許購房款境內留存期間產生的合理利息一併匯出。

3.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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