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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1500120-9-2023-0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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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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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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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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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外匯業務政策釋疑(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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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外匯業務政策釋疑(五十一)
問: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結匯時,因未購得退回的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匯出時的審核原則是什麼?
答:根據《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版)》的規定,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所涉結購匯、審核原則,二、因未購得退回的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匯出
1.結匯後退回的,人民幣購匯後應原路退回境外機構或個人境內外匯賬戶,或劃回原境內外匯賬戶(只適用於原購房款為從境內外匯賬戶結匯支付的情況)。
2.允許購房款境內留存期間產生的合理利息一併匯出。
3.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