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H5263060-6-2019-0113
  • 分       类:
    通知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北京外汇管理部
  • 发布日期:
    2019-11-22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关文件的通知(京汇【2019】68号)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关文件的通知(京汇【2019】6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关文件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句修改为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股权转让对价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10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